(信息交流37)法国的著作权保护介绍

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法国。1777年,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创立了法国戏剧作者与作曲者协会(SACD)。

但是,在著作权集体协会的发展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则是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歌剧《卡门》的作者)于1847年在巴黎一家音乐咖啡厅里喝咖啡时,发现此处正在免费演奏他的作品,于是拒绝支付咖啡费,并到法院起诉咖啡厅。法院判决比才胜诉,咖啡厅支付其音乐使用费。之后,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成立,这就是现在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与出版商协会(SACEM)。

法国知识产权法规定著作权、著作权之邻接权和数据库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著作权之邻接权因传播作品而由传播者享有,数据库权自创作完成时产生,皆无需政府机关授权、注册。

法国著作权事务没有专门政府管理机构,而是由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法国文化部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及运营加以监督。

目前法国有20余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广播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文化部下设的著作权高级理事会代表了法国众多相关行业协会与工会组织,负责向文化部部长提供有关文学和艺术产权的相关建议,协助各方解决在著作权及其他类似权利方面的争议,解答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并为相关各方(作者、艺术家、制作人、出版商、广播机构、服务提供商、消费者及用户)的代表提供特殊的对话机制。

法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有:

文学、艺术及科学书籍、手册及其他文字作品;

报告、讲演、布道词、辩护词及其他类似作品;

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

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固定其表演的舞蹈、马戏、哑剧;

配词或不配词的音乐作品;

有声或无声的电影作品及其他由连续画面组成的作品,统称视听作品;

绘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拓印作品;

装帧及版式作品;

摄影作品及借助与摄影相类似的技术完成的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插图、地图;

与地理、地形、建筑及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立体作品;

软件,包括软件开发设计过程中的有关文档;

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其产品外形的工业,由其是服装业、裘皮业、内衣业、刺绣业、帽业、鞋业、手套业、皮革业,非常新颖或用于高档服饰特别面料的生产、床上用品与靴的制作以及家具布艺的制作,均视为季节性服饰工业;

改编作品、汇编作品。

邻接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表演者权利;

视听传播企业权利;

数据库制作者权。

(来源:专委会秘书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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