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流35)为版权保护划红线 

随着新《著作权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正式对一系列侵权行为说“不”,包括近段时间频频引发争议的短视频搬运剪辑,以及网络主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作品、公开传播录音制品未支付报酬等情况,均将有明确的条文以保护权利人应有的权益。

在新《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被明确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扩大了作品类型的保护范围。同时,新《著作权法》还明确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对广播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进行了修订。

新法将“类电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著作权法律覆盖的范围,能够帮助更多的作品进行维权。这既衔接了相关国际条约,特别是2020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又解决了视听产业发展中新类型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为中国方兴未艾、创新不断的娱乐产业保驾护航。

比如,短视频、直播游戏等新型视听节目,之前法律地位一直尴尬,只能通过“类电作品”的概念来保护,不利于这些新兴行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新法即明确,“视听作品”只要满足“独创性”等法定作品特征,就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以对作品的定义以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订为例,这便与当下热门的网络直播行业有密切的联系。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越发火热,但未经授权便表演、播出、翻唱他人作品,或是随意直播网络游戏画面等情况频繁出现,屡屡曝出侵权纠纷,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将对版权所属以及是否纠纷的认定有进一步帮助。

在新《著作权法》中,除了对定义、权利的描述等进行修订外,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尤为受到各方人士的关注。

新《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与此同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新《著作权法》还指出,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新《著作权法》是一项法律文件,需要人来实施才能展现出实际价值与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因此需要权利人对相关法律有更多的认识与了解,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同时也要需要增强大众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与知识,共同维护良性的市场环境,更需要业专业机构和平台内对各类作品的权利人给予相关帮助并提供专业知识和服务支撑。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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